当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造成损坏时,尽管在租赁期届满之前及时进行了修复,并且并无对出租方通过正常方式对外出租该租赁物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然而,倘若承租方面对租赁期满之后仍斷然决定不予以修復,从而导致出租方无法继续将该租赁物以正常方式对外出租,此情形下,承租人必须承担向出租方支付在租赁物修理期间所产生的租金损失。
若承租人和出租双方在租约中预先有违约责任之明文规定的话,便应直接遵循合约条款加以解决。《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