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两种犯罪行为的主观要件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是我们着重指出并进行区别的关键要素。
虽然这两者所采取遵循的手段可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然而其主观上的目的却是截然不同的。
所谓骗取贷款罪,其根本动因并非为了非法占据他人财产,仅仅是因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因其并不满足相关贷款条件,因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来获得资金。
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通常是抱有归还这笔贷款的意愿的。
而在贷款诈骗罪中,被告人的主观意图显然是为了通过非法手法获取贷款,进而将之非法占为己有。
其次,我们观察到,在衡量两罪构成犯罪程度的标准中,涉及的金额数量以及情节轻重等因素也各不相同。
具体来说,对于骗取贷款罪而言,其量刑档次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是如何多次利用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是否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巨大损失或者其他比较严重的情节等等各方面的情况。
但是相比之下,贷款诈骗罪只需要认定被告人成功骗取到足够数额的贷款便构成犯罪,同时,对于情节方面的要求都属于更加严厉的惩处形式。《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