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是允许的,但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首先,该犯罪分子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的附加刑;
其次,如果其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采取措施保证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的情况下,应当实施取保候审;
再次,若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妇女,同样在保证不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时,也应给予取保候审;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满后,案件仍未处理完毕,需采取取保候审的相关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