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在补偿决定公布之前,被选定为拆迁对象的房产是否属于已确认的所有权范围之内。
若该房产属于个人归属性质,那么显然无需进入财产分配环节,应直接交由享有所有权的业主自行处置;
其次,若该房产可依循家庭成员关系进行分割,则依照每一位家庭成员所持有的份额比例进行合理分配便足以解决纷争;
再次,倘若各方无法依据商定达成最终共识,可选择向当地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执行分家析产程序。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针对农村区域的土地征收数量有所提升,因此,如何确定对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就显得尤为关键。
在征收过程中,农民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土地资源,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需要有足够的资金作为补偿。
那么农民征地补偿标准究竟应该设定在怎样的水平呢?由于农村土地种类繁多,各类土地情形各异,因此,补偿标准也应依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同时,在征收土地时,还需要考虑到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以及广播线等基础设施,这需要与相关单位或管理部门进行详细磋商,制定出详尽的投资预算,并将其纳入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报备审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