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未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
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至30000元之间,上浮下调比例为20%。
若该收取费用低于2000元时,则应该按照2000元进行收费。
(二)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其收费将依照争议标的金额的不同,以不同的费率进行计费。
具体而言,分为以下几个档位,采用分段累计计费方式:
标的额费率100,000元以下的部分(包括100,000元)6%100,001-500,000元的部分(包括500,000元)5%500,001-1,000,000元的部分(包括1,000,000元)4%1,000,001-5,000,000元的部分(包括5,000,000元)3%5,000,001-10,000,000元的部分(包括10,000,000元)2%10,000,001-50,000,000元的部分(包括50,000,000元)1%50,000,000元以上的部分0.5%上浮下调比例同样为20%,若总收费低于2000元,则以2000元为准。
(三)对于采取计时收费方式的案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元至2000元之间,由律所与委托方按照上述价格范围商定计时收费的标准以及结算方式。
此部分价格变动幅度也为20%。
(四)如果案件中存在反诉部分,反诉部分的收费标准可以参照前述第(二)点的标准酌情减免。
(五)如案件被发回重审,如果原承办律师仍需处理此案,那么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
(六)对于风险代理的案件,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47.29%。
但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业务不受此规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