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后有权获得法定的经济补偿,该补偿款项依据工伤程度的高低而有所差异。
当工伤等级被评定为第九级时,劳动者可获得以下多项经济补偿:
首先,由当地社会保障机构所提供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数额应为劳动者在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年缴金额度乘以九个月;
若超出本地区职工人均水平的三倍以上,则以该水平的三倍为准进行计算;
反之,若低于本地区职工平均水平的六成,则按该水平的六成进行计算。
其次,劳动者还可以享有一次性医疗救助帮助金与一次性的就业转业援助金,相关条款需依照本地实践《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实施规则来明确。
再者,残疾赔偿金也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接着,医疗费用方面,实行实报实销制,且涵盖了住院时期、恢复锻炼时机段以及工伤复发时期等各类情况下的医疗开支。
此外,还有住院膳食津贴、差旅费、住宿费等其他相关杂项费用。
残疾人辅助器材购买费用也在此列。
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同样属于应得的利益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