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车场产权的法律约束的具体明文条则:
在项目建筑区划范围之内,为计划预留作为机动车辆停泊之用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权问题,需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即可以通过买卖、赠送或租赁等不同方式予以明确。
然而,对于那些借用知名的业主共享道路或者相关场所而开设的机动车停车位置,根据法定原则,其所有权应归属于所有业主共同拥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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