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解除继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首先,若无长期共同生活以及抚育、照料等实质性关涉,仅因婚姻产生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仅具姻亲性质。
被称为“血亲关系”的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婚姻关系终结之时,继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联自然随之消除。
其次,对于已建立起实质性的抚育、照料关系,且生父与继母或者是生母与继父存在离婚情况的继父母及其子女而言,倘若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承担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责任,则他们之间的亲子关系遂告解除,此种情况下,此名未成年子女将回归生身父母照看。
再者,当与某个继父或继母共同居住的生母或生父亲于亡故或离婚之后,另一方的生父母有权将未成年子女接回身边照顾,此时,该继子女与之前的继父或继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同样会被取消。
最后,倘若具备长期共同生活及抚育、照料等实质性环节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出现恶化状况,无论是双方向法院申请还是单方面提交的解除亲子关系申请,都可能得到批准。
然而,不论关系是否终断,对于年事渐长、体质虚弱、生活条件困难的继父母,即便是从前的成年继子女也应当主动承担他们养老奉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