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有律例,在自然状况下诞生的人均可被称之为“自然人”,包括拥有本国民籍或外籍身份的人士及无国籍之人。
按照我国法律条文定义,一个自然人自其出生之日起直至生命终结之时,均具备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的资格,这无疑表明他/她需按照相关法规制度去行使和承受这些与生俱来的权利与义务。《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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