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上下班此期间因突发疾病而导致无法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将不被许可获得相应赔偿权益已经成为定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在此期间由于非其自身主导性原因所造成的交通事故或其他特定类型意外事件(诸如城市轨道交通、海上客运、铁道运输等)所引发的身体伤害,均应依据法规,视为工伤性质并给予合理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