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非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明确列举之事项导致的劳动合同解除,凡系用人单位单方行使解除权之情形,则应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通常而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每满一年,均可获得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工作时间为六个月至不足一年的阶段,则将工作时间累计至满一年,然后给予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至于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其经济补偿金额则为半个月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详细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达到一年,即为一个月工资;
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者,则视为一年工龄;
未能达到六个月工作者,仅需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颇为特殊的情况,当属劳动者个人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时,其经济补偿金亦随之调整: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可增至该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而支付期限则不得超出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