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无法对这一准则进行衡量,法律则明确规定了,拾得人在捡到遗失物后,必须将其返还给失主。
在此过程中,若有人非法占有他人在地面所遗留或遗忘之物,民法称之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既然此种利益属于“不恰当收益”范畴,那么归还给失主便属于承担的义务;
反之,失主来索要自己丢失之物则完全符合他们应尽的权益。
对于物品所有权的所有者来说,在提取失落的财物时,必须依照先期约定向拾获人支付一定酬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