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员工自行决定辞去职务将无权寻求赔偿金之保障。
然而,若因特定因素而引发被动离职的情况,则可予以例外考虑。
如公司未能按照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延误或未能依实际需求足额付给员工薪资、未能保证员工正常的工作环境或是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原因,使得员工不得不选择辞去职务的,可以基于上述理由提出被动离职申请,并有权请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需按照员工在本企业所服务之年限,每满一个完整之年配以一个月相应的基准工资向员工支付。
针对工作超过6个月但未达一年者,视同一整年计算补偿额度;
对于不足6个月者,则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基准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者的月基准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对于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当参照其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予以计算,同时,所能获得的最长经济补偿年限不得超过12个年头。
在这里,月基准工资具体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的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