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已投保了相关的工伤保险,那么在员工遇工伤事故时,经过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伤情况进行确认或做出劳动能力鉴定后,他们便能依照法律程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得到相应的工伤赔偿款。
然而,雇主不仅仅需要遵循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方式,还须另行向受伤员工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费用。
这些补偿内容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工伤住院期间的餐费补贴以及因外出治疗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
(2)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
(3)伤残津贴;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如若雇主未能进行必要的工伤保险投保,那么在此期间,若有员工遭受工伤意外,企业应按照国家制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标准,全额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及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