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时,并不必须要求所有人皆需按下手印进行签署确认。
通常情况下,合同的达成与执行并非将按压手印视为其成立及生效的必备要素。
除非有明确的当事人约定或法律法规另行约束,方可作此特别要求。
即便仅仅凭借签名盖章便可判定签署双方均拥有真实意愿表达此类生效合同的关键性因素之一,那么该份协议依旧具有有效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