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遇到工伤问题需要医治时,应首先选择在签订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接受诊治。
如遇特殊情形,比如情势危急,亦可先到附近的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
对于工伤的治疗,当其所产生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相关规范时,这些开支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如果是工伤职工因伤需住院治疗,那么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将参照该用人单位因公差旅伙食补贴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发放给职工。
此外,经过医疗机构开具证明且经过相关经办机构批准后,工伤职工如需要到统筹地区之外就医,那么所需的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也会依照该用人单位职工因公差旅标准予以报销。
然而,对于非因工导致患病的工伤职工来说,他们不能享有工伤医疗待遇,而应该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办法来处理这类事宜。
倘若工伤职工需要前往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只要符合相关规定,这部分费用仍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