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文,尚未获得产权证明的安置房并不具备合法的交易资格。
所谓安置房,是指由政府为解决城市道路建设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工程中的居民拆迁安置问题而兴建的住宅用房。
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安置房的转让交易必须等待其产权证书的颁发后方能依法进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