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达成租房协议时,应遵循无固定期限之原则,以便当事人可在任意时刻选择解除合约,但须在此之前给予相对适当的时间以进行通知。
若协议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加以明确约定。
倘若未能依据书面形式制定规定,便无法确定所签订的租赁条件的具体期限,此时将被视作是不定期租赁关系。《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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