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逾期利息部分,规定如下:
若双方在借款协议中就此有明确附加条款,则应依据应约履行;
然而,如约定利率超过当时一年内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上,该部分将被视为无效。
若借款协议并未确立借期内利率,同时亦未约定逾期利率,那么出借方有权依法要求借贷方自逾期还款日开始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来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反之,若借款协议已设定借期内利率但仍未明确逾期利率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出借方同样拥有权利要求借款方自逾期还款日开始按照借期内利率来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