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选择委托公证机构为您办理房屋买卖事宜,我们将将出售房屋的公证书副本完整呈递至买方手中。
众所周知,在涉及到民事法律活动的双方当事人(即您及您所选定的第三方)之间,为了保障这些活动的顺利开展以及后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我们都需要向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
此外,这样做还可以使对方在遇到标的物本身所产生的问题时能够方便地向您或其他相关人士进行索赔。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委托人,您有责任亲自前往公证机关提出委托公证申请,并且需向他们提供以下必要的材料:
首先是关于您本人的资料,包括您的身份证件等;
如果您属于法人组织,则请您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
其次,您需要向我们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已草拟好的委托书原件(我们这里可以提供专业的代书服务),以及所有与该房产有关的证明文件,例如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抵押贷款合同、购房合同等等。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公证员可能会视具体情况要求您提供其他的证明材料。
请您务必按照上述规定准备有关材料以确保您的公证请求得到可靠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