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规,若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除非本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否则将被视为工伤予以认可。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于判定责任归属以及确定是否属于工伤具有极为关键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时,为了确定是否存在当事人自身负有主要责任,必须以权威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法律文件作为依据。
然而,权威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仅被视为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重要证据,而非必不可缺的条件。
在此情况下,即便交警部门因技术实力等原因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准确判断,人社局也应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深入调查,依法作出事实认定。
与此同时,人社局所作的事实认定需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慎审查。
就算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存在,人社局仍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策,不得借用“中止通知”等形式,直接或者间接规避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
因此,无论何时何地,当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精准判断时,人社局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深度调查,然后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