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租赁厂房若遭遇到拆迁的情况,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对于被征收方将会提供以下方面的补偿:
(1)被征收的厂房价值的补偿;
(2)因为征收厂房而产生的搬迁费用及临时安顿的补偿;
(3)由于征收导致工厂无法生产经营所带来的损失的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政策,为被征收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厂房存在自建部分,那么除了停产停业损失之外,还会得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然而,如果厂房不存在自建部分,那么补偿只涉及到停产停业损失这一部分。
赔偿金额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计算。
至于关于因征收房屋而引起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则会根据该建筑在被征收前所能产生的效益、停产停业的持续时间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具体的实施细则则需要参照各省级行政区划自行制定。
在此特别提醒大家签署合同时务必要关注以下几个重要事项:
首先,务必与负责此次拆迁事务的相关机构签订合法合理的书面协议。
其次,务必明确说明赔偿金的详细构成以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定要在协议中清楚地阐明在出现赔偿争议时应如何妥善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