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员工需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结束以后,由县级及以上级别的劳动鉴定委员会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伤残程度的评定。
对于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必须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家属,或是受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
(一)若在医疗终结之前便完成了工伤认定,那么应该在医疗终结后的三十天内提出申请;
(二)若是医疗终止后方才得到工伤认定,应当在获知工伤认定结果后的三十天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原有伤势复发鉴定的,应在病症发作后治疗终止之前提出申请。
至于申请因为疾病导致残疾或是非因工引发残疾等级评估与其他各类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申请即可。
自劳动能力鉴定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之后,如工伤员工或其近亲家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受伤员工伤残状况有所变更,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递交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书。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家属提出申请时,被鉴定人应已达到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如用人单位单独提出申请,则被鉴定人应已达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