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说耕地地理保护津贴的发散过程中,咱们坚持了“种地才可得补贴,弃耕则无补贴”的公平原则,而这个对象就是耕地上的农民朋友们。
无论是在向税务部门缴纳过税费的那些耕地上种植的作物,还是在纳税区域之外种植的双季稻,都在我们的补贴范围之内哦。
具体的补贴额度如下:
(1)若在纳税区内只种植一季作物,那么每亩耕地可以得到每年度105元的补贴;
(2)如果你的耕地种植了双季稻,那就更棒啦!每亩每年可获得175元的补贴(超出税金要求外的双季稻耕地也能获得每亩每年70元的同等补贴)。
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们大力提倡大家根据土地利用总规划,在保护及改善生态环境、预防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同时,开发尚未用尽的土地资源;
如果这些土地适合作为农业用途,那就请优先将其变为农田吧。
我们会维护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