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物补偿费用(亦称为“房屋重置费用”)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全面补偿,其计算方式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来划分档次,并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精确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则主要用于对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过程中所产生的不便进行补偿,其具体数额的确定是基于临时居住条件的划分档次,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则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科学合理地制定与调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