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形是,作为具有支付责任义务的父母,由于长期处于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状态,从而失去了稳定的经济收入,甚至无法依约或者依照判决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而此时,需要抚养子女的一方又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来承担子女所需的大部分生活开销,在这种情况下,如若向有支付义务的一方提出申请,法院可以酌情考虑减免该部分抚养费;
第二种可能性是,对于那些被提起刑事诉讼并且处于服刑劳动改造阶段的父母,无暇顾及抚养费问题,这时也可由法院根据情况判定是否可以减免赡养费金额;
第三种情况则涉及到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比如原定的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并且其新伴侣愿意主动分担继子女的生活津贴或教育经费投入,那么在此前提下,原来的抚养义务方(例如生父或生母)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度地减少或者豁免相应的抚养费用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需要分担的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并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律约定职责,他们拥有自主决定是否承担此项费用的权利,如果继父母决定放弃这一职责,那么生父或者生母仍然需承担起相应的抚养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