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嫁入婆家之日起,由婆母购买并赠予媳妇的三金,应当视为专门针对女方的一份礼物馈赠,自然理所当然地归属为女方的私人财产。
之所以称之为“结婚三金”,往往是因为其价值较高,其地位处在彩礼与婚前小额赠与之间,呈现出实物化的礼品性质,加之其专供女方享用的特性,使它在赠予女方之后即刻转变成为女方的私人物品。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价格相对较高,被视为大额的“结婚三金”而言,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前提下,我们可以借鉴彩礼的处理原则,同时参考“三金”附带条件的赠与性质,依照“三金”的实际价值、男女双方的经济状况、各自犯错程度的轻重、二人是否已步入婚姻殿堂、共同生活了多长时间、女方有没有主动索要过、男方是否主张过这样的权益等等个别案例的特殊情节,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处置,从而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目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