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男方解除婚约并不需要对女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然而,若双方尚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有权要求女方退还依照当地风俗习惯所给予的聘礼。
然而,若男女双方已建立较长时间的同居关系,或聘礼已用于两人共同生活所需,则无需进行退还。
在涉及男方提出解除婚约时,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的赔偿规定。
但如男方基于自身意愿主动提出赔偿,这种做法也应予以支持及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