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集有关您配偶与第三方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据过程中,务必采取合法手段,确保不会侵害到他人的隐私权或其他相关法律权益。
为此,建议您重点搜集以下几类证据:
首先,是来自于您配偶主动承认其行为不当的书面文件、即时通讯交流记录、语音资料等。
其次,如若您与配偶之间的婚外情已延续至相当长时间且可能育有子女的话,那么亲子鉴定将成为最为关键和有力的证据之一。
再次,警察局所出具的调查笔录也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此外,您还可以考虑收集双方往来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信息作为辅助证据。
最后,邻居、同事、朋友、亲戚等人的证词同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