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费用,相关法规明确指出应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进行实际支付;
关于伙食补贴,具体额度则由统筹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确定;
关于交通及住宿费用,如果在异地寻求医疗协助需要这笔开支,那么,同样需要遵照地方政府的指导原则来处理。
对于康复治疗费用,必须选择具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展开相应治疗工作,并且必须遵循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实施支付。
关于工伤医疗期间的薪酬,劳动者在此期间获得的工资福利待遇维持不变,但是最长时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关于生活护理费用,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确认的生活状态分为以下三类级别进行逐月支付:
第一种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对应的费用支付比例为所在统筹地区本年度全职员工平均月薪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种是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对应的费用支付比例为所在统筹地区本年度全职员工平均月薪的百分之四十;
第三种是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对应的费用支付比例为所在统筹地区本年度全职员工平均月薪的百分之三十。
对于辅助器具费用方面,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