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工伤被鉴定出属于十级伤残,且目前贵司已经陷入破产境地,劳动合同随之终止,那么对于您的情况来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
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即为7个月的当事人自己的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需要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至于这两种款项各自的具体标准,则将根据各省市的相关政策颁布实施。
另外,自此时起,贵公司还有义务对您进行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的额度取决于您在本单位所服务的时间长度,每满一年便可领取一个月的同等工资作为补偿,如果实际服务期限大于等于6个月但低于12个月,同样视为一年;
若低于6个月,则只能获得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额。
当然,对于劳动者所领到的月工资,若有超过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针对本地区公布的去年全职工人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部分,则只需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来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其累计补偿付款时长不得超过12年。
最后,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指的便是您在劳动合同结束或终止前的12个月内的平均收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