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已成功在我国获颁驰名商标殊荣的品牌,我们会提供以下的全方位保护措施:
1.当有申请人在与被认定的驰名商标所代表的同类或相似产品上提出注册申请时,如果其商标或标识涉嫌未经授权复制、模仿或翻译其他尚未在我国获得注册的驰名商标,且存在明显易引发混淆的风险,那么对此类商标我们将会采取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措施。
2.对于商标申请人试图在与驰名商标并不完全同质或无显著相似性的商品上成功注册商标,但该商标或标识其实是以复制、模仿或许可他人翻译驰名商标而形成的,此种做法有可能误导消费者,从而导致驰名商标所有者可能遭受损失,那么对此类商标我们同样会采取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措施。
3.若有人将已经依法注册的他人商标或毫无争议的驰名商标,作为他们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使用,这种行为可能造成误导公众,对此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展开调查和处理,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