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能否被视为赠与,通常情况下都认为它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形式。
然而,以下这些行为并不被视作彩礼范畴:
1.当男女双方及其家属在共同支出方面由男方承担的费用;
2.男子及其家人与女子及其家人进行礼节性往来时的赠与;
3.男方或其近亲为了讨好女方而做出的赠与行为;
4.男子在恋爱过程中为表达感情而做出的赠与;
5.借婚姻之名索要或者欺骗财物的行为。
对于彩礼是否需要返还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几个指导准则:
彩礼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提出返还申请:
首先是双方并没有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如果双方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但是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
最后,若在婚前给予彩礼导致了赠与人生活困难的话也是可以考虑请求返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