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规,合同确实可以委托他人签署。
然而,关于代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有效性这一问题,我们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种可能性在于,行为人在缺乏代理权、越过代理权或其代理权限已终止之际,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合同;
若在此过程中,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实施的代理行为具备合法效力,那么这种代理行为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行为。
第二种可能是,在行为人无代理权、越过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之后,他们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了合同。
如果此合同未得到被代理人的明确认可,那么它将对被代理人不产生实际效力,并由实施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一种可能性为,如果上述行为人所签合同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追认,那这个合同便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并且由被代理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