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接收单位为实际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发生纠纷,劳动者一般应以劳务派遣单位为被告,但当争议的内容涉及劳务接收单位时,应以劳务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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