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可以通过劳动合同、考勤打卡、同事证言、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劳动合同的履行地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