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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委托代理如何列明

行政诉讼中委托代理如何列明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4-02-23 13:12:02 已帮助18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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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委托代理如何列明
必须列明诉讼代理人权限为: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

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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