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权是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的用益物权。
2、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以转让或者继承。
3、双方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