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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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