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承包的土地受法律保护吗射阳县双洋居委会原XX村民A来信反映:我和丈夫B于2000年将户口迁入XX后,承包了原XX三荒地17亩,承包期限从2000年7月31日至2028年,我们和村里其他承包土地的村民一样,在原XX村委会进行了土地承包情况登记,经过几年的平整和灌碱,该土地状况得到大幅改善,变成了优质耕地。2006年,我们夫妻要外出打工,将该土地以每年3060元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此时本村村民杨增银、C、D等提出这17亩地是他们承包的,承包费应当归他们所有,并让村委会做鉴证,胁迫我和他们签了一个调解协议,让我承认这17亩地是他们承包的。请问我们在2000年承包的这17亩地受法律保护吗该“调解协议”有效吗省国土厅有关专家解答:
首先,该夫妻在2000年的土地承包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作为本村村民,该承包行为经过发包方村委会的登记备案即可视为合法有效。
其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否则该流转无效。再次,农村土地承包后,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的权利,村委会作为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充分发挥村民监督小组的作用,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纠纷调解工作,不得违反我国土地法规定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