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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房屋买卖中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原因不同解决方法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2024-02-22 18:23:10 已帮助179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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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1、不能履行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

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如房屋,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订立合同时为标准,可分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

前者可构成合同无效

后者是违约的类型。

2、延迟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其构成要件为:

存在有效的债务;

能够履行;

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

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

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3、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不完全履行与否,以何时为确定标准?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为准。

如果债权人同意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那么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消除或者令行为给付,则构成不完全履行。

4、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

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例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绝履行。

关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即指此类违约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

存在有效的债务;

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

应有履行的能力;

违法的(即不属于正当权利的形式,如抗辩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的,原则上违约方需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给守约方进行赔偿,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守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到律图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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