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
工伤期间的薪水按照原薪水水准保持不变,由单位支付。厦门市目前无对停工留薪的薪水做出其他的限定,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限定执行即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出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能够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出12个月。工伤工人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限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限定第十七条工伤工人住院伙食补贴费及转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组织确定用人单位和工伤工人对其有争议的,由市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
护理费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工人,但所在单位派员护理的除外前两款限定的有关花费的具体准则由市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