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民法典》的相关限定,居民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产权隶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费中无公共设施的维修花费,需要向业委会申请维修花费,业委会不允物业公司就不予维修。否则物业公司应当维修。
2.在公共设施的保修期内,应当由开发商负责维修,物业公司商洽开发商修理,不予修复的可能性存在。
3.公共设施的人为损坏应当由职责人负责赔偿后物业公司才能修理,对于有使用危害的公共设施物业公司应当赶紧修复再谈花费问题。
4.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明确限定,今后以下四项花费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本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受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花费;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受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花费;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受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花费;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服务公司承受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