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2、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3、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4、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