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
3、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4、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