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需要的证据有: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等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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