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自主开展贷款业务,但同时也须遵循审慎与稳健经营的指导思想,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监管规定发放贷款。目前我国资产负债比例法定监管指标有: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3)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2.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向关系人发
放贷款。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向不具备法定贷款资格和条件或生产、经营、投资国家明文禁止产品、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投资项目未取得批准文件或环境保护部门许可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4.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5.给委托人垫付资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提供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但经商业银行严格审查,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有偿还能力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