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偷手机已经在公安局的,失窃者可以直接向公安局申请要求发还,并应提供能证明手机归当事人所有的证据,经公安局查实确实是当事人失窃的手机的,在公安局对手机进行估价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定后,就会将手机发还给当事人的。
2、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3、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4、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