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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权利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供役地权利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024-02-24 20:28:43 已帮助160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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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权利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地役权设立后,供役地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是请求地役权人支付费用的权利。地役权亦可有偿亦可无偿,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地役权合同通常是有偿的。在地役权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时候,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支付。对供役地权利的义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具体表现在:
(1)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对于供役地权利人来说,必须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地役权人提供土地,并要容忍供役地上的负担。这些负担包括允许他人利用自己土地,对自己行使土地的权利进行的某种限制,放弃部分使用自己土地的权利,有时甚至还必须容忍对供役地造成某种程度上的损害。
(2)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地役权人为行使供役地,实现地役权的内容,在权利行使的必要范围内,有权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或者从事某项必要的附属行为,比如,为通行而修建道路等。这时,供役地权利人就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这些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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