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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四条有什么新规定

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四条有什么新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2024-02-24 15:51:41 已帮助247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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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四条有什么新规定
1、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人民政府网站、固定场所等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2、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及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收集、整理的专家和公众意见,以及吸收采纳意见的情况和理由附具报送审批的材料中。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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